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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发放首个化肥经营个体营业执照

[日期:2009-09-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98,兰溪市工商局马涧工商所受理了马涧镇郑村村民邵洪权的化肥经营申请,发放了营业执照。这是国务院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后兰溪市发放的第一个化肥经营个体营业执照。

828,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了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地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同时,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志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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