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只有资源税,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收的环境税,它的缺失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的调节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普遍采用了开征环境税的方式来推进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而通过环境税的开征,尤其是硫税和碳税的开征,减少了污染的排放。如瑞典1991年开征的硫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至低于法定标准的50%,轻油的硫含量也低于0.076%(规定界限0.2%),每年SO2 排放量估计降低1.9万t。
而我国以往的税收调节政策,重点则在于鼓励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节能、减排、降耗。一旦环境税施行后,将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占用资源等行为进行“惩罚性”征税,更具有强制力,将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杠杆作用。
但是,对于企业排污技术标准和相关税率的确定,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探讨可行性方案,因而短期内开征仍比较困难。
业界分析人士认为,虽然业界一直认为环境税的征收将会是趋势,但《意见》初步要研究开征环境税仍超出预期。随着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和政绩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强化,将彻底改变以往地方政府官员对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局面。并将促进环保工作能以落到实位的方式开展。这对环保行业来说,不仅有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还可彻底扭转过往较多“只上项目,不重效果”的问题。可以促进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也能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促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限制污染的主要形式是排污费,虽然排污费和环境税的理论基础都是污染者负担原则,也具备了环境税的鼓励削减污染和筹措环境治理资金的作用。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同日而语。目前中国排污收费还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只有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时,才征收超标排污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征收排污费;而对于未达标的企业而言,存在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相对困难、存在不能足额征收和政府干预等现象。
据了解,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征收环境税的条件已经成熟,环境税政策会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战略。会首先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以及生态保护税。随着条件不断成熟,将相关环境收费科目纳入统一环境税制框架。
相关行业分析认为,环境税的开征对上市电企的影响不会很大,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家实行了0.015元的脱硫电价,电企在环保上提升较快。对污染比较严重的煤化工企业而言则会导致成本的上升,是较大的利空。而此次税收的最大受益者将会是环保设备的生产企业,在税收的压力下,污染严重的企业迫于压力进行环保升级,将会形成巨大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