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确定2009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分别控制在52.3万t和16.9万t以内。为确保污染物减排工作按进度完成,甘肃省建立了污染物减排月调度督查通报制度。要求各市(州)和省内14家重化工企业必须在每月结束后的5日内上报,过期未报的,省环保局将上报甘肃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