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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无证排污最高处罚20万元

[日期:2009-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贵州省第十一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326审议通过的新《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单位应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最高罚款20万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该条例自20096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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