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第十一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3月26日审议通过的新《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单位应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最高罚款20万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该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