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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肥生产许可证改由省级审批

[日期:2009-03-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2月下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09年第16号公告称:自200951起,12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本次下放省级发证的产品包括部分化肥产品(包括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

    目前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有66大类。其中复混肥料和磷肥是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肥类产品。本次调整将复混肥料产品下放省级发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规定,改为省级发证后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将改变。生产许可证编号是被强制要求在复混肥料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而编号变更后过渡期只有6个月。因此即将到期换证的复混肥料企业应注意,包装不宜大量库存,以免造成过期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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