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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日期:2008-0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101日起,郑州市将开始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该市规定:从101起,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按每销售1吨煤炭缴纳10元的标准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途包括: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矿区沉陷等地质灾害治理补贴。

       为保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透明,郑州市政府要求,需要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国土资源和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设立专门账户,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市、县(市)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款并追回投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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