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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印发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日期:2011-07-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评审标准》明确了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二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三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同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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